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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运管局负责人就《道路运输条例》实施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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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马店新闻 |
中国·驻马店网(
2004-6-30 11:43:51) |
来源:驻马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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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就《条例》实施中大家普遍关注的有关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龚春华。 问:与以往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相比,《条例》的内容有哪些新的变化或显著特点? 答:《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的行政法规,填补了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空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道路运输市场主要依靠各地地方性法规、制度不一的局面的结束,为建立统一开放的全国道路运输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主要有这样几个显著特点:一是由重审批轻监管向弱化审批强化监管转变,大大减少了行政许可的项目和审批层次,简化了市场准入的条件,体现了高效便民和减少政府干预、依靠市场调节的原则。如企业资质评定、购置新车审批等不再作为行政许可项目,车辆营运证也由行政审批改为随企业或线路审批配发。二是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市场准入都将安全生产制度作为必要条件,特别要求客运、危货运输要制订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为旅客和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对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等。三是突出以人为本,更加关注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如客运、运输场站等要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运输途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对旅客伤害、行李毁损等制定了高额赔偿制度等。四是设立了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例如客运如果要停止经营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终止运输;对客运班线实行4至8年的经营期限等。五是对道路运输的经营行为设定了严格的监管制度,提出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运输市场的原则。对非法、违法、违规经营者制定了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特别指出的是,《条例》专设了“执法监督”一章,对执法管理者的执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监督、约束和处罚制度,这是原来所没有的。六是《条例》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授权的办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独立的执法主体地位,结束了长达几十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委托执法的局面。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权力大了,担负的法律责任也更重要了,执法管理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水平和能力提出了十分严峻的考验。 问: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是大家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道路运输活动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实行准入管理,设定行政许可是必要的。《条例》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行政许可方面作了大幅度的改革。首先,许可项目在数量上大大减少。由过去的50多个审批项目减少到目前客运、班线、普通货运、危货运输、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客货运场站、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国际运输等10个项目。其次,审批环节大大减少。如跨县区班线直接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跨市跨省班线直接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不再层层审核、签批。同时,对原属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如县内客运、普通货运、汽车场站、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业务,全部下放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极大地方便了经营业户,充分体现了建立服务型政府,由方便管理者向方便经营者转变的观念。再次,审批的期限大大缩短。如过去客运班线的审批期限为60~180日,《条例》则规定,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期限最高为20个工作日。 在市场准入方面,根据《条例》的规定,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过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是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由于危险货物具有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等特性,因此,为了保证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安全,《条例》对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更加体现了从严的原则,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必须有5辆以上经过检测合格的专用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条件。 问:《条例》对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十分关注,都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安全,设立了许多人性化条款。具体来说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二是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三是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四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乘运人责任险;五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客运班次,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六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问:《条例》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管理者都制定了哪些监督性、约束性条款? 答:《条例》明确了经营者和管理者两方面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作了十分具体的规范,对违法经营的处罚也十分严厉。《条例》规定,旅客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车辆不得搭乘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等。 对管理者重点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的原则,《条例》设定了一系列监督约束制度和措施。《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等。 问:对管理部门来说,贯彻实施《条例》,下一步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国道路运输行业盼望已久的大事,是振奋和鼓舞全行业精神的重大举措,全市运管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条例》的学习贯彻当作当前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学习宣传工作,使《条例》及相关法规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家喻户晓,使社会各界特别是道路运输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使道路运输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全面掌握其精神实质。二是清理现行的道路运输管理与《条例》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制定贯彻《条例》的配套措施,搞好衔接和平稳实施。三是实现“三个转变”,处理好“六种关系”。“三个转变”,即转变思想观念,转变管理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六种关系”,一是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条例》对过去的管理方式、经营方式进行了变革,会触及到一些矛盾,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正确处理矛盾,保证《条例》贯彻实施。二是处理好行政许可的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依法行使权力,依法承担责任。三是处理好服务与执法的关系。将服务融于执法当中,杜绝野蛮执法。四是处理好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管理者要端正态度,提高自身素质、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被管理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秩序。五是处理好独立执法与上下级的关系。《条例》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应的权力,但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依然要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及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独立是相对的,是受监督的。六是处理好交通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关系。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因此,作为运输市场主管部门要处理好与这些部门的关系,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共同推进运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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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驻马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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