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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对外开放领域,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领域外,其他生产经营、服务等领域一律向境内外客商开放。鼓励和支持非公司制企业引进外资,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鼓励和支持外国客商采取收购、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改组、改造国有企业,鼓励资产质量好、效益好、潜力大的国有企业向国外客商出让。
—简化审批手续,凡属河南省审批权限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一律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非限制类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合同、章程实行备案制。工商登记时暂不要求提交其它前置性许可和审批,待完成工商登记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总投资 30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驻马店市进行工商登记;总投资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驻马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区)进行工商登记。凡需在名称中冠“河南”的,由省工商管理部门核定名称,驻马店市办理工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开展筹建等相关工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6个月筹建期的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免除一切费用,对连续三年以下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3000万美元,或达到1500万美元且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新增所得经河南省国税局批准可单独计算并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
—在驻马店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继续执行现有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外,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费,免除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对属于国家鼓励类或经国家特批的投资项目,其进口的生产设备免征关税。对高新技术项目给予特殊优惠。
—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增长率15%以上实际交纳企业所得税增长15%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起三年内,视其对当地财政贡献的大小,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总额在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 20%
以上的,由所在地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新增投资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属省、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在1亿元至
2亿元人民币的,减免 70%。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样政策。
—凡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教育、科技、医疗和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的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土地出让金可以给予优惠。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企业自确认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6年至第
10年减半缴纳,10年后逐年全额缴纳。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租赁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
—鼓励国内市外各类企业通过联合、兼并、租赁、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市企业改造,建立生产、加工基地。引进国内市外资金兴办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外商
投资企业同样的待遇。
—放宽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限制。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首期认缴资本金达到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核准登记,其余部分五年内到位。经省及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注册作价,出资额由各投资方协商认定。
—民营经济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经营方式。鼓励和支持民营投资主体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益
事业、新兴服务业项目的建设与经营。允许民营企业一业为主,综合经营,可根据市场变化扩大经营范围。
—鼓励民营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和资产重组,被收购、兼并国有企业资大于债,以净资产价收购,债随资走,
一次性付清价款的, 可按 10-20%
的比例给予优惠。
资不抵债或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的,实行承担债务零价收购。原企业借用的同级财政借款、经财政部门批准给予冲销;原企业历年所欠的税款,报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可暂缓征收,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欠税,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办理减免手续。经过上述减免后的其余负值部分,可视作新企业的经营性亏损,5
年内可在所得税前利润弥补。
—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设备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
—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原企业职工由新企业聘用,并签订不少于
5
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不得任意解除合同),每签订一人,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的12倍折抵收购价格,最低折抵到零。
—鼓励民营企业以各种形式吸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待业人员,新办商贸企业年度内新安置下岗职工和待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
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三年内免征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民营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数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用工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现有的民营服务型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3
年内对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减征 30%。免征所得税期间,企业安置的下岗职工和待业人员必须保持应有比例。
—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原使用土地行政划拨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为出让或转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的,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时允许从被兼并企业的负债中冲减土地出让金;受让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分期缴纳。
—允许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吸引分散的民间资金参与具有稳定收益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改制上市或借壳上市,对重组上市公司的,在债务剥离、费用减免和富余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进行转让债券试点;积极推荐民营企业参与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支持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政府贷款担保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把民营经济所需生产经营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积极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等政策,保证民营经济发展的土地需要。农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民营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区)倾斜;生产性重大项目可市、县(区)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民营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及公益性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按照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目标,各县区可在市区规划区外规划工业园区;凡工业生产用地,可采取置换、协议、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提供,出让、租赁土地的价格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参照基准地价下限确定,城市规划区外的由双方协议约定。因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拆迁属于民营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建设单位要依法给予补偿。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产权和自主决策权利。民营企业对其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民营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字号、名称、商标占有权、专用权和商业秘密。民营企业和商户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决策、生产计划、利润分配、产品销售、内部管理制度;有权依法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有权依法自行制定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获取合法利润。
—土地方面
1.新上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征地成本价实行划拨供地。
2.新上项目依照土地法规必须实行协议出让供地的,按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优惠供应土地。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以及产业带动作用较大的特殊项目,由负责供地的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可以将土地出让价款中政府的收益,部分或全部用于支持投资企业发展。
3.新上项目属于地方重点扶持产业的,以出让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首期土地出让金可以缴纳50%,其余部分可在企业批准用地之日起3年内分批缴纳。分批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项目,需待应缴出让金全部缴清后发给土地使用权证。
4.外来投资企业兼并资不抵债的国有、集体企业,原企业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由新企业使用。对采取有偿使用的,可以将一定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冲抵债务;受让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分3年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可以缴纳40%。
5.为支持外来投资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用地方式:
1允许企业经批准采取租赁办法解决工业生产用地,租赁期满后可续租或改租赁为出让。
2允许外来投资企业以吸收农村集体土地入股的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税收方面
6.外来投资企业新建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免、减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政府批准,3年内按税率上缴地方企业所得税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项目,在执行国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后,经过企业申请、政府批准,5年内按税率上缴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7.外来投资企业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等项目,经政府同意,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年内上缴地方企业所得税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8.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较大项目,市政府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9.外来投资新办的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费用收取方面
l0.对外来投资企业,全市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
11.外来企业投资林业开发,林木成熟砍伐时免收育林金。
12.投资项目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0.8‰收取注册费。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出部分应收取的注册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服务方面
13.简化审批和年检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受理,联合办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办结”。属于省级以上审批权限审批的证照和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呈报手续,并争取上级部门尽快办结。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免检制度。
14.市政府对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奖励方面
15.引进市外个人企业、团体和国家的无偿资金供本地政府安排使用的,资金到位后由所在地政府按引资额的6%对引资人一次性进行奖励。
16.从市外引进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后,由当地政府按照企业所纳地方税额的10%连续3年对引资人进行奖励。
—其他方面
17.鼓励外来投资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和资产重组。被收购、兼并国有企业资大于债,以净资产价收购,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20%以上的比例给予优惠。
18.外来投资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过程中,办理土地、房产等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可减半征收。
19.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入住各类工业园区,集中连片发展。进入园区的企业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享受园区制定的特殊优惠政策。
20.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