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驻 马 店 市 交 通 局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

                   

驻马店市交通局是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内设办公室、法规科、计划财务科、工程科、路政运管科、人事科等。市公路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县乡公路管理处、航运管理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受市交通局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市交通局直接执法的是市交通规费稽查支队。

一、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推行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的目的:规范执法、服务社会、接受监督、提高水平。其指导思想:以依法治国方略和国务院依法行政决定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交通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

市交通局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七方面:(一)执法主体公示。公示市交通局及其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执法职责。(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公示。公示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稽查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执法证件。(三)行政事业主要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公示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四)交通执法依据公示。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五)交通行政执法程序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公示交通行政执法程序。(六)交通行政复议程序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示交通行政复议程序。(七)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公示。公示内、外部监督的方式。

三、交通行政执法公示方案如下

(一)执法主体公示

驻马店市交通局

地址:驻马店市天中大道中段

邮编:463000

法定代表人:李长庚     职务:局长

电话:03962833309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市公路、内河航运、地方铁路运输等方面的发展战略、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2、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公路、内河航运、地方铁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工作。

3、负责全市公路、内河航运、地方铁路的行业管理和运输管理;负责全市地方交通战备工作,保证国家战略物资、紧急物资的运输;组织实施全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全市交通工程造价定额并对基本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4、指导全市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工作;维护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5、负责全市公路、内河航运、地方铁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规费稽征;负责全市汽车维修市场、出租车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6、负责全市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防止船舶污染以及航道管理工作。

7、贯彻执行国家、省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全市交通行业成人教育及职业技术教育。

8、负责市直交通系统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交通局直属执法单位

1)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

地址:驻马店市光明路10

邮编:463000

法定代表人:郭建华

电话:03963822215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干线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承担公路路政管理、路网运行调度管理;负责公路(高速公路除外)车辆通行费、汽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2)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地址:驻马店市天中大道北段

邮编:463000

法定代表人:龚春华

电话:03962880198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资质管理;负责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保证国家战备、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计划的完成。

3)驻马店市航道运输管理处(地方海事局)

地址:驻马店市天中大道中段

邮编:463000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

电话:03962886123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水运市场管理、水上安全监督和船舶检验及航道管理工作,防止船舶污染。

4)驻马店市县乡公路管理处

地址:驻马店市西园街132

邮编:463000

法定代表人:胡连东

电话:03962913235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县乡公路建设、养护和全市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

5)驻马店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地址:驻马店市天中大道中段

邮编:463000

法定代表人:陈士荣

电话:03962816307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及仲裁工作;负责全市交通工程造价定额的管理;负责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处理和鉴定工作。

(二)交通行政执法依据公示

1、  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

2、公路行政管理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

3、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主要执法依据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

4、地方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航道行政管理、水运行政管理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河南省渡口管理办法》等。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管理主要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等。

6、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监督行政管理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等。

(三)行政事业主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公示(如下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公路养路费

1、专业运输车辆:月营运收入的15%,其中按营运收入计征月吨缴费额低于135元的按135元计征;2、社会车辆:客车180/月·吨;货车180/月·吨(其中20吨以上含20吨超大型车辆200/月·吨);挂车126/月·吨;拖拉机180/月·吨;侧三轮摩托车20/月·辆;两轮摩托车(含轻骑)15/月·辆。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工字[1991]714号,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豫交征[1997]330号、豫价费字[1997]256号、豫财预外字[1997]36

公路运输管理费

1、专业运输车辆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2、非专业运输车辆收取标准:(1)经营运输业务的客车,按核定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下同)5座以下每座位每月征收3元至5元;6座至15座,每月每座位征收2元至3元;16座以上,每座位每月征收1元至2元。(2)经营运输业务的货车,不分车型,按核定吨位,每吨位每月征收8元至12元。(3)参加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大、中型按每吨位每月征收6元至8元;手扶拖拉机按每辆每月征收8元至12元。(4)营运机动三轮车按车辆计征,每月每车5元。

交通部、财政部交公路字[1986]663号,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豫交运[1989]220号。

公路货运附加费

0.02/吨公里。汽车(包括:零担车、集装箱车、自卸车、厢式车、冷藏车、罐式车等)按核定载重吨位,每吨位每月35元计征;挂车按核定载重吨位,每吨位每月16元计征;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辆,按核定载重吨位,每吨位每月14元计征;城镇短途运输车辆和载重21吨以上特种车,按核定吨位每吨每月12元计征;非机动车辆,按每月每辆5元计征。

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豫交办[1990]184号。

公路客票附加费

1、乘车10公里以内计征0.10元;2、乘车11公里以上计征0.10/公里。按每月每客座37元计征。

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豫计经交[1992]1958号。

水路运输管理费

1、不超过营业(营运)收入的1.6%2、难以准确反映营运收入的船舶收费标准:(1)营运船舶,按船舶定额载重吨位,每吨按0.50元计征;(2)营业性客货(渡轮)船舶,按核定客位和载重吨位,每月客位0.20元,每载重月吨0.50元计征;(3)拖轮等按功率计征的船舶,每月千瓦0.40元计征。

交通部、财政部交运字[1990]136号,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豫交航[1990]447号。

 

内河航道养护费

1、营业性船舶按运费收入的6%2、非营业性船舶按其总吨位或载重吨、客位、千瓦,比照营业性船舶的标准择大者计征。3、竹木排伐、浮运物体按立方米(吨)公里,比照营业性船舶标准计征。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工发[1992]67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353号。

其他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可以向相关的管理机构咨询;属于公路通行费、超限运输、路产赔偿有关收费,向市公路管理局咨询(不含高速公路);属于道路运输方面的有关收费,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咨询;属于水运(海事)方面的有关收费,向市航运管理处咨询;属于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方面的有关收费,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咨询。

(四)行政执法程序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其主要规定如下:

交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管辖,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政管理、水上运政管理、航道管理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航务管理机构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船舶检验根据行政法规授权,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委托行政机关向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处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行政复议程序

1、管辖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县区交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交通局或各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步骤:(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县区交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交通局或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关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3)市交通局收到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4)市交通局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5)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所列有关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申请的,市交通局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终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6)市交通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经市交通局法定代表人审查同意或者集体讨论后,按照下列规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a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b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c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7)市交通局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的,经市交通局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市交通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8)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行政审批结果、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复议结果将定期向社会公示。

(七)行政执法监督公示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所有行政行为和全体执法人员都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可以向市人大、市政府、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及新闻媒体举报。

市交通局监督电话:

03962833309283864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驻马店市交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省交通厅或者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驻马店市交通局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拟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  办中共驻马店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驻  马  店  市  交  通  局
                             更新时间03-07-16   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