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县域经济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本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在我县投资的国内外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本县民营企业。
  第三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或科技项目县政府可采取一项一策。

第二章 工商注册、审批和年检

  第四条 为涵养税源,加快发展壮大企业,对投资者在本县新办的生产性工业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非公有制有限公司,首期认缴资本金达到10%,其余部分三年内到位,工商部分予以核准登记。经省及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注册作价出资额由投资方商认定,不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工商部门受理、抄告相关单位、同步审批、限期完成”。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可实行年检备案制度。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经县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除享受以上的税收优惠外,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县政府在三年内另按其所交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第八条 对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按新增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的20%奖励给创办单位。

第四章 土地优惠

  第九条 凡投资者在本县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可以按出让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条 对兴办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利税产业项目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县政府可决定无偿提供5…—15亩土地。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经批准由县财政部门拿出土地出让金的50%,用扶持该企业发展。
凡以出让、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凡符合划拨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5年内所缴土地使用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扶持企业。

第五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所有投资的生产型基础上县政府所属行政部门收取行政事业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其中,对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第十三条 对高新技术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县政府所属行政部门所收取的行政事业费一律免收。

第六章 引资奖励

  第十四条 凡引进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竣工投资额的1%一次性奖励给引荐者。
  第十五条 从国内外引进借贷资金使用期3年以上,按其到位资金的5%一次性奖励引荐者;使用期一年以上,按3‰一次性奖励引荐者,若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另奖利率差额部分的50%。
  第十六条 对以上引资者的奖励,经县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核实,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属个人行为的其资金兑现给个人,属单位的其资金兑现给单位。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七章 资产出让

  第十七条 对资产出上的企业,有关部门进行资产评估,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买断资金钱次性支付可按资产总值的25%优惠出让,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签订合同在场年内分期支付,但首期付款不低于50%。且不负担原企业债权债务、职工安置有离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
  第十八条 凡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水、电、土地、房产、设备等过户手续,除证明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 凡收购兼并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原企业职工由新企业重新聘用,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切实履行合同的,每签订1人,可按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的12倍折抵收购价格,最低可折抵到零。

第八章 投资保障

  第二十条 凡投资企业项目一律由县投资服务中心受理服务,统一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统一发放建设和经营证照,统一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依法保护投资企业,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封闭式管理,由县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负责实施。不经县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企业检查收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过去县内有关规定,凡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负责解释并督导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施行。

                                              中共平舆县委
                                              平舆县人民政府
                                              200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