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实施东西合作扩大对外开放优惠待遇的苦干规定

一、土地使用优惠待遇
1、 对合作企业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优先安排使用现有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
2、 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和投资兴建城市基础设施与公益事业项目的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 投资商一次性买断旧场地兴办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可优惠10%-20%。

二、税收优惠待遇
4、 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5、 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所兴办的企业是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
6、 外来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我县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由当地财政退还其在投资
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50%。

三、行政事业收费优惠待遇
7、 对来我县经商的经营者,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后,允许试营业6个月。
8、 国内外客商投资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创汇企业,与我县支柱产业、龙头企业合资合作,
免交水资源费。
9、 凡国家允许开发试点的开放领域和试点项目,都允许国内外客商在我县经营。对不属于鼓
励类的产业和项目,我县确有优势的,积极帮助争取上级批准,并享受鼓励类项目的优待待遇。

四、基础设施配套优惠待遇
10、 外来企业办理电信业务,将优待办理、上门服务,在装机、办理电信等业务方面给予优惠,
并纳入电信大户管理,开辟绿色通道。
11、 供电、供水部门与外来企业签订合同,保证供电、供水,违约赔偿。 

五、招商引资优惠待遇

12、 对跑部进京引项的单位或有功人员,所引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的,按引资额的1%给予单位
或当事人奖励。
13、 对引荐买断现有国有、集体企业,按实交买断金额的1%一次性奖励给引荐单位或引荐人。
14、 对引进外来资金盘活现有企业的,第一年按实交税金的10%奖励给企业或引资者,第二年
之后,每年按实交税金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

六、高效服务和优化环境
15、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由县对外开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中心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在“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大厅联合办公,集接待咨询、立项审批、注册登记、专业服务于一体,每月15日集中受理外来投资的有关事宜,平时如有特殊情况,随时办理。接到呈报材料后,1-4个工作日内办完所有手续,审批权属于上级的,5个工作日内办完所有上报手续。
16、 对外来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封闭式管理,由新蔡县对外开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中心负
责落实。不经县对外开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外来企业检查、收费、罚款和摊派。对不经批准强行检查收费的(除税务部门外),企业有权拒绝,并追究单位一把手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7、 对来我县出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县内外农民或企业的车辆,以及来我县各专业市场收购
农副产品的县内外车辆一律给予免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