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关于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一、 用地


1、 客商来我区投资,可采取独资、合作、购买、兼并、租赁等形式。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等方式灵活提供,并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执行最低价。对于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工业生产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年贡献本级财政100万元以上者,在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 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税依率计征,十年内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返还。
3、 在工业园区(示范区)兴办的合作企业经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高科技、高附加值的纳税大户土地租金由政府支付,其它项目的租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
4、 国内外客商从事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减20%收取。


二、 税收


5、境外客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免征,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先进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限延长三年。
6、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独资项目,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增值税依率计征,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等额奖励,用于本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7、国内客商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十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依率计征,地方所得部分,前2年等额奖励,第3至第5年减半奖励。上述奖励必须用于本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8、境外客商利用从企业分得利润在我区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创汇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额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9、客商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工资及其它合法收入,依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五年内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返还。
10、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和其它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免缴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和耕地占用税。


三、 行政事业收费


11、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征地、建设、环评的其它各项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12、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客商的家属、子女办理我区户粮关系免收费用;其子女及企业中、高级管理职员、技术人员的子女入托、入学,优先解决,免收择校费。
13、购买、兼并我区现有企业的,免交工商、税务、土地、房产变更费及供水、供电过户费。


四、 投资环境


14、客商来我区投资,实行联席会议审批制度,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属区级审批的三日内办完,需区级以上审批的,派人协助办理。
15、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全封闭式管理,未经区纠风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进行任何检查评比和收费活动;对投资者或法人代表颁发《特别优惠卡》,享受优先、优惠等特殊市民待遇。
16、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生产性客商企业,在区内设立自产产品销售点,免办各种证照,免收各种费用。
17、国内外客商的投资项目,由其自主选择招标施工和装卸运输单位,自行招工,不附加任何条件。
18、客商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讯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解决。


五、 奖励


19、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其它项目,项目投产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由地方政府对中介人进行奖励;引进工业项目者,项目投产后按前三年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5%进行奖励;引进工业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者,按前三年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1%进行奖励。
20、对于引进无偿资金(含政策性资金和无偿捐赠资金)的中介人,资金到位后,按引进资金的3%给予一次奖励。
21、凡在我区创办的独资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由受益方奖给企业红旗轿车一辆,新增入库税金60万元以上奖给企业普通桑塔纳轿车一辆。
22、本办法未包括事宜,按国家、省、市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或另行商定。
23、本办法由区东西合作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