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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驻马店市杨靖宇爱国主义精神研究会(简称:杨靖宇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省、市内外热心杨靖宇爱国主义精神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系非营利的群众性社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研究和探讨抗日民族英雄杨靖宇爱国主义精神的产生和发展,进一步宣传和弘扬杨靖宇将军忠贞爱国主义思想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从而丰富我国爱国主义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激发全国各族人民树立高尚的爱国主义和英雄主义情操,为推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加快小康社会、三大文明和四化大业的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为独立法人社团组织,接受审批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驻马店市解放路中段市委前楼231房(邮编463000电话0396-291069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参与全国或地区性的有关杨靖宇诞辰日和牺牲日的重大纪念活动,参与其他革命英烈和重要名人有关爱国主义的学术研究、历史考证及群众性的革命传统报告会或其他形式的历史、党史、地方史的研究。
(二)搜集、整理、创作并组织出版、发行以宣传、弘扬忠贞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伟大民族精神为主题的有关抗日民族英雄杨靖宇将军等民族英雄的影视、戏剧、小说、诗歌、画册、书籍、报刊等,用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英雄主义、革命传统和理想道德的教育,以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紧跟中国共产党,经过艰苦奋斗,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三)搜集、整理中华民族其他爱国志士、重要名人的典型事迹和历史资料,进行创作、编辑、拍摄、录制并组织出版和发行。
(四)积极向社会各界倡议筹建杨靖宇将军文化苑,积极向市委、政府倡议在驻马店市区以杨靖宇的名字命名一条街道、一座广场、一处公园、一所学校和一尊杨靖宇将军大型雕像(简称“五个一”工程),作为驻马店市的永久性纪念标志。
(五)认真开展本会的各项工作,积极发展年轻会员,培养新生的研究力量,把杨靖宇爱国主义精神作为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世世代代传下去,并发扬光大。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热心杨靖宇忠贞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我国近现代志士仁人艰苦卓绝伟大斗争精神的研究,且有一定写作能力的各界人士入会,不断在党史党建、宣传组织、文化教育、企业事业等战线积极发展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士,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坚持与中国共产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参政议政,共同为建设祖国、实现四化、奔向小康而努力。
(三)赞成本会章程,热爱革命传统、爱国主义精神的研究、宣传和进行共产主义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理想、信念教育活动。
(四)具有一定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水平和政论写作、研究考证能力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手续和程序
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秘书长报请会长办公会讨论审定;然后,由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在本会的书报刊物上发表文章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研究、宣传等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研究、宣传资料,反映有关史实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同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定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听取、讨论、审议和通过本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届,如有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延期。
第十七条 在会员中推选较有研究、宣传和社会活动能力者为理事,由理事组成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落实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修改本会章程;
(三)提议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待下届会员大会予以追认;
(四)选举和罢免副秘书长、理事;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对本会下属实体机构监管,处理其他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设1人)、副会长(设5-7人)、秘书长(设1人)从常务理事中推荐提名;副秘书长(设若干人),从常务理事或理事中协商选任。
第二十二条 由常务理事参加的常务理事会议,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解决本会重大事宜,如会员大会的召开,重要活动的开展等。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贯坚持和认真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年龄不超过75岁,必须身体健康,头脑清醒,思维灵活,工作思路清晰;
(三)对本会业务熟悉,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四)有社会活动能力,且富有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创造性。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的职权是:
(一)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工作的主持者;
(二)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安排布置并落实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签署本会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及本会与其他机关、单位和个人重大事项的协议等。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由会员交纳会费和社会赞助解决,其资产和财务设专人管理,收支帐目公开,开支实行会长审批制,并接受会员、理事和审批、审计部门的监督。所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和侵占。
第六章 章程的制订与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定,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制定、修订和修改的新章程须经登记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2004年1月5日由驻马店市杨靖宇爱国主义精神研究会一届二次理事会修改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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