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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02年10月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2、《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有哪些?
准备再就业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3、下岗失业人员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
2.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尚未再就业的;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闭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人员;
4.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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